事项名称 |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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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 ![]()
【法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、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
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、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,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【规章】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(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、根据2016年4月21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修正)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。 |
申请条件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、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
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、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,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(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、根据2016年4月21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修正)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企业法人资格。 |
办理材料 |
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)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,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 |
办理流程 | |
办理地点 |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运管局窗口 |
办事时限 | 法定时限:(15)个工作日 ,承诺时限:(8)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办事时间 | 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上午9:00-12:00 下午14:30-17:30 |
联系电话 | 咨询电话:0778-8221196;投诉电话:0778-8218667 |
其他 |